法制網東莞(廣東)3月25日電 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黃彩華 記者今天從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市的一名法律工作者,未經當事人同意,在起訴書中擅自增加索賠金額並冒簽了當事人的簽名,為此被法院以偽造證據罰款1萬元。
  廣東省東莞市某鎮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於某運接受東莞市長安鎮上角股份經濟聯合社委托,到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辦理該聯合社起訴東莞快盈達禮品包裝有限公司、東莞市快聯達禮品包裝製品有限公司返還墊付的經濟補償金等款項一案的訴訟代理手續。於某運撰寫的起訴狀未經聯合社負責人審查,便冒簽其名字,即向法院遞交上述材料,訴狀索賠金額為1539萬多元,多寫了295萬元。
  被告方收到訴狀後,立即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此前已支付聯合社295萬元。法院經調查核實後,認為於某運的行為已構成偽造證據,遂對其罰款1萬元。今天上午,東莞第二法院向東莞市司法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依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法律工作者於某運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調查處理。
  東莞第二法院分管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周國貞表示,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的行為,可能使其當事人獲得不當利益,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亦在一定程度誤導法院裁判,妨害民事訴訟,浪費司法資源。該院將進一步採取有力措施懲處虛假訴訟行為,凈化訴訟環境,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  (原標題:偽造簽名多索賠295萬東莞一法律工作者被罰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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